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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出席立法會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就本月初泰國包機事件及的士堵塞交通事件,解釋主要官員問責制問題,以及主要官員之間的分工。 唐英年表示,局長缺勤時由副局長署任,向局長或司長請示及匯報。若該局沒有副局長,則由常任秘書長向局長請示及報告,但只有問責官員須負上政治責任,公務員只有行政責任,強調職責明確,制度上亦有就局長缺勤,作出完善安排。" - 881903.com
剛看到這段說話,真不明白唐英年知不知道他自已在做甚麼呀?
"沒有副局長,則由常任秘書長向局長請示及報告",但看見大前題是"局長缺勤",那只剩常任秘書長;然後,"只有問責官員須負上政治責任,公務員只有行政責任",那便是無人負擔責任!如何可以強調"職責明確"呀?如何"就局長缺勤,作出完善安排"呀?
基本上那時候應是唐司長負責(如確認代保安局長的林瑞麟只是到立法會坐),那他說再次致歉,又願意承擔責任,但沒有為事件辭職,又算是甚麼承擔責任呢?
我真的有感而發,我在內地的一個業務員,兩個月前答應我十二月前做不到生意,便自動辭職,但最後都沒有生意,又不辭職,那公司唯有解僱他;後來發現他是想多拿賠償金,故在公司呆坐一整天也等我們解僱他!
這種妨礙發展的行為,是我最不恥的!想不到在香港,高官也是跟內地人一樣,死佔位置不走,妨礙整個問責制發展,阻止司、局長變得聰明一點,應變快一點!試問如果做錯事,需要馬上呈辭,局長、副局長還可不動作快一些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