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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帶了幾位學生到沙田觀看零九大專辯論賽總決賽,辯題是「消費主義對世界發展利多於弊」,正方是香港浸會大學,而反方是香港教育學院。比賽之前,我曾跟同事說過這場比賽會以打定義為主(應該說是打「概念釐清」才對),結果給我這「烏鴉嘴」說中了,整場比賽重點都集中在定義的爭拗上;但原先我還以為比賽會集中在如何釐清「世界發展」此關鍵概念,但使我始料不及的是,整場比賽重點卻是集中在如何定義「消費主義」。
印象中,正方對「消費主義」的定義大概是「鼓勵大眾消費的一種中性意識形態」,而反方的定義大概是「為消費而消費的一種負面意識形態」。我不是社會學方面的專家,不大清楚兩者誰對誰錯,但單看雙方援引資料的詳盡性、權威性來說,反方的定義的確較具說服力。個人認為浸大落敗,也就是因為定義方面站不穩,使他們由定義為出發點建立的理據亦被逐一猛擊。
略為談談定義的問題。按照常理推測,「消費主義」應該有多個不盡相同的定義,而這些定義的共通部分應該是中性而非負面的(如果「消費主義」的不同定義全都是負面的話,正方也就不用打了,反正沒可能贏)。假設「消費主義」有以下定義:
定義一:「消費主義」是甲、乙、丙、丁;
定義二:「消費主義」是甲、乙、丁;
定義三:「消費主義」是甲、乙、丙;
定義四:「消費主義」是甲、乙。
其實正方按此可以宣稱:「學者對消費主義有不同定義,根據我們歸納所得,其共通點是甲、乙,因此,撇除未有定案的定義細節不談,我們今日所討論的消費主義,乃泛指這種包含甲、乙特點的意識形態。」這樣的話,即使反方為「消費主義」取負面定義,亦可以被正方駁斥為定義狹隘,甚至以偏概全﹝單單用個別學者的定義,忽略其他學者的不盡相同定義﹞。
P.S. 最後兩段所談及的定義方法,靈感來自維根斯坦後期的「家族相似說」,各位有興趣的話可以找找這方面的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