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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9日太陽報社論
警方執法愈來愈橫蠻無理,愈來愈變態。天水圍一名因家庭糾紛惹上官非的家庭主婦,指摘警方在其被扣查的十五小時內,竟然五次要她「剝光豬」搜身,為此感到極度屈辱及情緒困擾。
此個案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這名中年婦女上月底與兒子爭執,一度情緒激動,手執菜刀,其夫報警,女事主被帶返警署扣查。當晚每隔兩、三小時,便有女警要求搜身一次,要她脫掉身上所有衣物,包括胸圍、底褲,還要反轉檢查,之後又打量她全身,前後共四次。次日到了法庭,她又被女警要求在不相識的女疑犯面前再一次脫光所有衣物。
很明顯,警方這種行為已不僅僅是濫權那麼簡單。正如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指出,女事主又不是涉嫌藏毒,為何要多次搜身?另外,為何不同女警都分別要女事主脫光衣服,讓她們審視全身?
其實解釋只有一個,就是這些警員感興趣的不是案情本身,而是另有目的。她們一再要求女事主「剝光豬」,根本不是案情需要,而是為了滿足她們的變態心理。
這些警員的所作所為,與偷窺別人換衣、洗澡的「瞥伯」行為如出一轍,只是比後者更變態、更惡劣。瞥伯們只是偷偷摸摸地做,而且往往帶有罪咎感,但警方人員卻利用手中的權力,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公然強迫別人脫光衣服,以滿足自己的意淫,實在令人作嘔。
此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警方近期已被揭發多宗無理強迫市民「剝光豬」搜身事件。例如,警方三個月前搜查新界區廢料回收場,部分回收商和工人被扣留調查二十多小時,期間多名男女被迫三次「剝光豬」搜身,受盡凌辱。警方簡直把他們當玩物,半夜突然叫醒,剝光衣服搜身,而且每次警員轉更,都要再剝衫搜身一次。
警方此舉是對市民人格的極大羞辱,令受害人的身心大受打擊。據稱,在回收工場工作的一名患有高血壓工人懷疑不堪壓力,最終腦充血離世。
而天水圍那位中年女士事後感到受侮辱,情緒備受困擾,失眠十多天,體重驟降十多磅。警方如此肆意踐踏人權,侵犯市民的人身自由,羞辱市民的人格,令人憤慨之餘,人們不禁要質問警方:你們究竟還當不當市民是人?香港到底還有沒有人權這回事?
面對各界猛烈抨擊,警方近日推出「搜身三級制指引」,規定搜身前須向被搜人士發出羈留搜查表格,講解搜查原因及範圍。但此規定根本無法令市民人權不受侵犯,因為指引規定,市民拒簽搜身表格,被視為拒絕合作,會遭警方檢控。正如有立法會議員指出,警方仍然「大晒」。
強迫市民剝光豬搜身事件,充分暴露了部分執法人員的偷窺癖。著名心理學家弗洛依德指出,偷窺癖是人類潛意識中的一種變態心理,偷窺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令人遺憾的是,在回歸後的香港,偷窺癖大行其道。在執法人員帶動下,偷窺風盛行,壹傳媒在其中發揮極其惡劣的作用,旗下刊物偷拍藝人換衫照,還把未成年少女濕身照用作雜誌封面,滿足某些人的偷窺癖、孌童癖,但這些變態行為,竟一再被司法機構放過,難怪香港烏煙瘴氣。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司法當局一再縱容壹傳媒誨淫誨盜,而政府則坐視警隊無法無天,形成當今香港的寫照:變態的淫媒,變態的執法者,合組成變態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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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同女警都分別要女事主脫光衣服,讓她們審視全身?
上文感覺上有點以偏概全,不過實在覺得「都幾好嘢」,單憑幾句疑幻似真的說話,竟然可以完成一篇社論。全篇的甩漏很多,要逐點去分析都挺花時間。不過最吸引我的,卻是這句說話。
為甚麼不同人都要這樣做?沒有認真的想到背後的原因嗎?難道入了學堂就會染了上文所謂的偷窺僻?(係都睇男人啦!)
為甚麼不是因為職責上規定一定要這樣做?如果無做就為之失職,這條數怎麼計算?
人權難道可以凌駕法律?法律是誰訂出來的?如果警察通例都是法例,跟著法例做足都有問題?
搜身那麼多次,難道不用花時間麼?每日工夫那麼多,不是「焗住」要做,怎會無啦啦找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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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偷竊菲傭 警署內胸圍吊頸 | 2008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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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胸圍這類東西還是有權取走。
只是太仁慈又不知累了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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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人 2008-07-04 00:35
我是路過的. 作為小巿民的我, 對此事亦表關注.
有幾條問題想問問blog 主
1. 若然這是執法程序, 為甚麼每轉一次更就要搜身一次呢? 同僚在交更時不是會交代清楚嗎? 難道內部也不相信同僚嗎? 那要搜到那一個才是可信?
2. 如果你是那個被搜身的人, 你會有何感受? 如果你在外地被拘留而接受同樣的"職責上規定一定要這樣做" 的程序, 你認為你會接受和理解嗎?
以上只是本人不明白之處, 如有冒犯, 請見諒.
仙迪妮亞2008-07-04 23:15
謝謝你留意敝BLOG。
大家也是個普通市民,一樣要納稅守法,你實在無須謙稱小市民。
其實搜身一向都有法律作依歸,大家都走不出那個規範。加上現在是有完整的記錄制度,甚麼事也有根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