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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1/9) 社民連就智障學童被歧視司法覆核初步敗訴之聲明
2009-08-27社民連就智障學童被歧視司法覆核初步敗訴之聲明
高院在8月24日裁定18歲智障學童爭取延長就學期的司法覆核敗訴,裁定教育局有關政策並無歧視。判決為智障學童及家長切膚之痛,更令寄望新高中學制會更人性的人士失望。
在2009年教育統籌局推動的新高中及高等教育學制改革下,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童應可享有新高中所帶來持續學習的機會。可是,近月各智障學校先後獲得教育局信函,指出學生在今年9月屆滿18歲將不會計算在開班人數內。不少家長及業內同工認為教育局一方面承諾智障學童可以接受新高中,一方面又剝削學童的留校權,是十分不合理的做法。教育局頒布了《資助學校資助則例》的修訂版,躲藏在頁四十第15.2節(a)段(iii)下面,有這麼一句:「獲特殊學校取錄的學生,如在學年結束時年屆二十歲,則不得繼續就讀中學班級。」1*
因此,智障學童的家長們爭取延長就學期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唐偉庭在司法覆核聆訊時指出,政府多年來增加主流學校學生免費教育的年期,由當初9年增至新高中學制的12年;但智障學童的免費教育年期則未有相應增加。法官張舉能不諱言這論點是吸引的(attractive),但由於本案申請人的申請書中沒有提出這點,教育局一方沒有足夠的準備就此在庭上回應;加上這論點需要雙方更詳細的討論,故法庭拒絕就有關論點裁決。2*
就判決書內容顯示,法官關注的只是教育系統在行政上的合理性,而非智障學童的發展機會。法官針對學童家長對不同能力的學童離校年齡的直接歧視作出辯解,認為現行教育政策對一般學校及「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學校一樣,都是提供了十二年免費教育,而由於SEN學生無需參與公開會考,他們的學習成就指標沒有下限,所以他們縱使有可能達致更大成就,亦只能當作特殊例子,讓他們在學校不斷收縮的有限學位下,根據森林原則與其他弱勢學童作困獸之鬥,而失敗即要終止他們在學校繼續成長的可能性。
我們認為法庭的判斷基礎,只參考教育局提供的教育理念去判斷局方是否已實踐了兒童人權及殘障人權,在形式上非常近似於「依法而治」而不是根據人權標準而實踐「法治精神」,只是考慮教育當局是否在既定框架內「做好呢份工」。我們認為教育局的教育哲學只服從商業邏輯,注重將學童標準化及強調競爭,並單一地朝向商業社會需要來發展教育,正正是忽略了聯合國人權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及殘障人權利公約中,以人為本的精神。我們在判斷歧視問題時,反而應該考慮教育制度是否提供了不必要的障礙,阻礙而非促進不同能力人士的發揮空間。
我們更要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及其教育局的行徑,縱然一時間獲得過分諒解行政當局的法庭所支撐,仍然屬於道德上及社會和諧上非常不智及可恥的行為,令新高中學制一起步就留下歷史污點。為了節省每年不足二千萬撥款3*,可恥的特區政府及其教育局寧願剝奪這批不幸學童完整教育的權利,寧願傷透其不幸父母的心靈,燃點他們及市民大眾對特區政府的仇恨。這是源於特區政府並非由民主普選產生,官員只懂弱肉強食的資本家商業邏輯,卻從不明白何謂以民為本的管治。他們的行為,與他們在公共場合宣揚的「消除殘疾歧視、從平等開始」口號,實在南轅北轍。
社民連對智障學童及其家長如前議員張超雄等之勇敢爭取,深表讚賞及敬意!希望智障學童及其家長不要失望,我們要繼續努力,以法律抗爭、議會抗爭及街頭抗爭,爭取智障學童的平等公義與權利!
二零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於二零零九年九月一日更新
1〈智障生爭延長就學敗訴〉,《明報》,2009年8月25日,轉引自http://zh-hk.facebook.com/pages/-The-Forthright-Caucus/126352914571
2 同上。
3 〈關注學生留校權校長小組就智障兒童學校學生的離校安排提交的意見書〉,2009年7月11日(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panels/ed/papers/ed0711cb2-2179-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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