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做甚麼工作,員工都一定有機會接觸公司資產,小如文具、大至汽車,當中總有不小心弄壞的機會。在老闆立場,員工整爛,當然要賠。但讀者Susie的老闆卻要她賠償差不多是她人工1.5倍的極昂貴水晶杯,又說要在她人工扣,到底Susie是否真的要負全責?
員工打爛公司財物,是否要負上全部責任?「街坊工友服務處」勞工事務幹事麥德正就這樣說:「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第32條,員工如果唔小心損毀僱主或公司擁有物品,而呢損壞或遺失,係因為僱員疏忽或失職而引致,僱主就有權可以從員工薪金中扣除工資。不過僱主每一件損毀物品事件中(即可能一次打爛幾樣物件都以一件事計),所能扣除僱員工資金額,若物件總值$300以下,就只可索取該僱員相等價值賠償。若被損壞或遺失物件超過$300,無論件物件值幾錢,僱主最多亦只可索取$300賠償。而僱員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款項,亦唔可以超過佢該工資期內可獲得工資四分之一。而以上兩個條件,當中又以較小金額作為賠償準則,即以一個月薪$1,000鐘點女傭講,若佢打爛一件價值$300物件,因佢工資只得$1,000,以賠償較少原則,佢只需賠上工資四分一,即$250,而非$300。」而Susie的個案,因她月薪有$3,000,工資四分一是$750,所以她要賠償上限$300給僱主。
借用物品先通知上司
麥德正又補充,還有一種較複雜的情況。「好似你傳媒行業,經常要借勁貴名牌衫、鞋畀明星或模特兒,有時整爛,公司又唔肯幫僱員賠時,就要睇個記者係咪用公司名義借。」所謂用公司名義,其實只要上司知道員工會去借,或是上司叫員工依某工作項目(例如做一個金色鞋topic)去借,那員工就是在執行公司命令,這時公司要承擔所有責任。「我建議員工可以借之前同上司講清楚,只要上司知道,就代表公司要負責,之後就算整爛對$3,000鞋,員工都只需要賠$300,如果僱主僱員薪金度扣減超過$300賠償金額,僱員就可以去勞工處追討欠薪。」
呢條法例似乎對僱主不利,麥德正話,僱主惟有幫貴重物品買保險,保障自己。「都有例,個僱主話個僱員故意打爛,但呢樣好難搵到證據,正式口同鼻拗,所以僱主若屋企有貴重物品,又或者要員工借一些貴重物件,最好都係買保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