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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日發出諮詢文件,就建議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進行3個月公眾諮詢。
根據建議,投資者若因為持牌銀行、證券行及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暫不包括保險公司),令他們蒙受金錢損失,可提出索償。若要求索償不果,則可要求調解中心協助索償,最高的索償金額為50萬元。如調解失敗,則會再提交仲裁。
財經事務局局長陳家強舉例說,調解中心可處理經紀行錯價落盤、未通知客戶斬倉及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產品銷售錯配等個案。不過,由於調解中心並無調查權力,若出現系統性違規行為(如雷曼事件),便會轉交監管機構處理。因此,調解中心的權力並不會與監管機構重疊。
至於收費方面,投資者及金融機構都需要就處理索償支付費用,其中後者需要承擔較大比重的費用,原因是要平衡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財力及資訊不對等的問題。申索人的費用介乎500至5000元,金融機構則介乎5000至20000元。政府預計中心每年處理約2000宗個案,預算每年經費5500萬元。首3年由政府、證監會及金管局承擔,往後則由金融機構分擔。
事實上,部分已發展國家,如澳洲、新加坡、英國及美國等,都早已成立類似的機構,涵蓋範圍包括銀行、保險、財務策劃,而且索償上限亦遠較香港建議的50萬元為高。政府指出,國際經驗顯示,調解的成功率可達八成或以上。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設立,或會提高業界的經營成本,但此舉卻有助提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為個人投資者帶來一個較能負擔的索償機會,不需每次都要求法院介入,增加索償成本。當然,投資者亦應當心,金融機構或會將有關成本轉嫁予他們。
長遠而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是值得設立,有助吸引更多投資者來港投資。與此同時,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設立,亦可創造就業機會,為香港創造更多經濟價值。
日期 : 2007 年 2 月 24 日 參與者 : 薜力愷、馬思 嫻、 Alic e 、 Candy 、楊曉棠、鏗、 Sam 地點 : 灣仔分會 討......


cleve 2010-02-10 10:40
很棒的文章,謝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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