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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麵覺得, 香港與加拿大立法的分別在於, 加拿大立法的動機是因為擁有一個目標較遠大的<人權及自由憲章>,才繼而訂立歧視條例; 但香港卻基於本身較狹義的《香港人權法案》, 所以需要<種族歧視條例>來作修補. 就如條例草案第35條, 即大律師所作出或與大律師有關的歧視, 就是條例替法案作修補的例子.
而由於制定<種族歧視條例>時, 是欠缺來自《香港人權法案》的精神指引, 以致在立會討論時, 意見四面八方, 甚至乎把新來港定居人士服務也納入討論範圍.再者, 加拿大立法的精神在於禁止歧視, 即禁止年齡、宗教、性別、國籍、種族…..一併處理, 但香港卻因<種族歧視條例>而定<種族歧視條例>,亦是引致各方埋頭彫琢小數族裔所面對的因難.
立會上, 各人花了不少討論在翻譯服務上, 炒麵借<人權及自由憲章>的立法精神來看, 反歧視所提倡的是平等尊重. 所以炒麵不懂用非洲話與非洲人交談, 不等同炒麵不尊重非洲人. 翻譯服務亦應只視為尊重以外的體恤服務. 但香港立會卻不是以平等尊重作主導.而且, 花時間為非華人的翻譯服務作討論, 卻怱視大陸新來港定居人士服務, 明顯地, 立法會各人注視的, 其實是「異族歧視」, 而不是「種族歧視」.
每一處地方皆有法定官方語言, 政府可借助特別的教育服務, 幫助新移民早日學習當地語言, 透過一個平等無歧視的環境, 使新移民早日融入社會, 亦使移民早日對社會作出貢獻. 但似乎立會中各人卻不知如何區分甚麼是「種族歧視」, 竟把小數族裔遇到難題通統納入<種族歧視條例>討論. 當然, 香港似乎在在意識上進步了, 而立下<種族歧視條例>, 但卻又揮不去因為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立法.


manfung 2008-07-22 15:15
我不太熟悉這議題。兄之文意是否指本港立法時過於著眼在細節上,從防範方向出發,怕被責備,所以針對了翻譯問題上,而忽略了反歧視的真義呢?
我的學校有很多新移民同學,有些較富有,大多很窮困; 有些來自城市,多數出自鄉郊; 部份是廣東人,最多是福建人。無論他們以甚麼原因來港,他們其實很可愛,除了語言分別外,其實他們也會努力上進的。可是,社會人士普遍抗拒新移民,以為他們榨乾香港的綜援金額。其實,我的學生中,很多新移民的家長寧願做多些兼顧也不願領取綜援的。這種歧視心態,根本是港府尋求人大釋法,推翻終審法院判決國內港生兒童來港的決定時,所宣傳出來的空話。對於那時港府帶頭歧視新移民,想來猶有餘恨。
FRYNOODLE2008-07-26 09:19
不好意思,工作忙, 人又睏, 遲了回覆.
我想立法是忽略了反歧視的真義, 但問題不單單在翻譯問題上.反歧視該如草案第二部一段描述: 「 在就本條例任何條文而言屬有關的情況下,任何人(“歧視者”) 如作出以下作為,即屬歧視另一人」可惜, 條例最終不能達至這結果. 香港是一個多於一元種族的社會, 反種族歧視即不接受任何華人歧視任何印度人(或其他種族人士); 同樣亦不接受任何印度人(或其他種族人士)歧視任何華人. 但草案保障來自世界各地新移民; 卻提出否決內地新移民未獲納入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明顯地, 這條反歧視法本身就是一條針對並預設香港人就只有中華民族這一元, 亦只有香港華人歧視其他種族人士. 所以, 條例草案的出發點就存在偏見、及種族歧視.
而且法律本身是束使各人安守紀律, 以保障在港的每位人士, 卻不是解決各人生活上遇到的難題. 炒麵看過各壓力團體的意見書、及立會討論內容, 都是花了不少工夫於小數族裔在港生活困苦的討論上. 問題是, 解決小數族裔、又甚至乎大部份市民的生活質量不是基於政府政策嗎? 我們可提供中央翻譯服務、新移民來港援助、新移民中文教育、種族和諧運動等各種計劃, 但這些該列為特區政策而不是特區法律.
至於那些翻譯問題, 我想當有一天特區遇到如……因翻譯延遲而使某人失救等難纒索贘訴頌相繼出現後, 特區各市民才懂甚麼叫可怕.
grass or glass 2008-07-19 12:27
FRYNOODLE2008-07-20 09:29
哈,哈,我的回覆好像「廢廢地」,anyway, thx for your mess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