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通我又諗錯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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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分類:迷你債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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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日期:2008-09-27 02:37

1)      這產品是什麼? 

這是一個二合一的信貸結構產品:()  信貸地雷 (first-to-default basket),即任何一隻掛鈎的公司信貸爆煲,即死;() 拿了最高評級AAA的信貸結構債劵(CDO)

像所有結構產品一樣,都有個發行人(issuer),這例子是雷曼所控制的空殼公司。

澄清:絕大部的苦主並非死於二合一的信貸結構產品。反之,是死於發行人的控制者。所以連一些股票関連的結構產品(equity-linked notes)苦主都上街。

2)      銷售手法是否有問題?

若銀行職員誤導為普通定期而非結構產品,肯定有問題。眾所周知,美國投行近月亦因Auction Rate Securities (ARS)的銷售手法而被迫付錢和解。

但股票関連的結構產品,所持的理據較弱,因買結構產品要承受發行人的風險是比較明顯

3)      產品透露(disclosure)是否有問題?

肯定有問題,特別是證監認可的廣告上。

別捉錯用神,只問為什么透露雷曼風險是蠅頭小字,更重要的誤導是: () 為什么發行人用一个空殼公司的名稱,而非用雷曼自已的名稱;() 很多時候連內藏信貸結構債劵(CDO)也不提;() 這些產品風险高,回報卻並不高,為什么?因銷售商和银行收取了誘人的佣金,使银行職員更「積極踴躍」推銷。這是明顯的利益冲突,卻不用透露佣金實際是多少。

4)      這麽複雜的產品是否不適合散户?

真的有散户和大户之分嗎? 看看大户於accumulatorsELN所輸的錢吧!反之,渦輪並非簡單產物,但散户就如魚得水。

結構產品,正是「水能載舟,亦能覆舟」。但卻要有合理監管配合,否則無分散户大户,皆坐沉船。

5)      監管是否出了問題?

肯定有問題。連美國財政都直認他們的監管機構過時,需改革。

證監(SFC)管文件廣告,以保透露(disclosure)合宜。金管局管银行銷售,以保手法恰當。現在透露和銷售皆出問題,兩个監管機構肯定互相卸責。其實,透露和銷售,本是同體同根,分開監管,做成問責真空。

6)      苦主會否輸清?

雷曼死了,空殼公司亦停止運作;不過,空殼公司獨立於雷曼,苦主所得的將會是空殼公司內的信貸結構債劵(CDO)的價值。由於信貸風暴,一般CDO的價值都大幅下降,但吊詭的是,雷曼發行的CDO可能因雷曼之死而得益,最終結果仍是未知之數而且個別案件都有所不同。

附圖一:

附圖二:

  • 檢舉

    香港互聯網黨 2008-11-11 11:18

    致立法會議員:
     
    這是一封遊說立法會議員就雷曼迷你債券解決方案,一個平衡各方利益的處理方法.
     
    1987年股災的時候,因為停市3日,股市重開後暴跌千多點,恆指期貨因按金不足, 當時可能因為合約問題或停市3日,商品期貨交易所要負責十多億元的虧損,當時港府決定由股票市場徵收特別徵費填補損失,徵收了幾年,最後解決了問題.
     
    現在政府也可以用特別徵費填補損失解決問題,這次損失由衍生產品引致,可以在衍生產品的交易徵收費用,在銀行發行的牛熊證,認股證買賣各徵千分一的印花稅,另在銀行發證的總值收取千分之三發行費,(這個徵費乎合市場公平完則,因為股票也要交易費及發行費),若股市每日成交500億元,牛熊證,認股證佔成交額15%,每年交易日數200日,每年可以收取不少於30億元,另外在恆指期貨,國指期貨每手徵收50元(以買賣完成計),每日合計成交10萬張計,每年可以收取不少於10億元,(當年未成熟期指市埸也曾受惠股市徵費),市埸每年合計不少於40億元,這賠償只賠償個人購買雷曼迷你債券,並設賠償上限.
     
    這賠償由港府或銀行墊支,都可以根據優惠利率收回利息,立法會除了依據現在法律辦事,亦要因應社會變動立法,立法會亦可以在這件事上通過無約束力的議案,表達立法會的立埸.
     
    BLOG後記:寄出的電郵寫錯了,銀行發證的總值收取千分之三發行費,原意是百分之三
     
     
    請通知雷曼苦主與立法會議員商討對策.
     
    信息由香港互聯網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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