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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廿三條」,並非指訂立二十三條法例,而是指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進行立法:「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總括而言,廿三條立法的內容,大致有以下幾方面:
叛國
與外國人聯手發動戰爭,旨在─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
以武力或強制手段強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改變其政策或措施;或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施加武力或強制力;或
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出恐嚇或威嚇;或
鼓動外國人入侵中華人民共和國;或
以任何方式協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交戰。
廢除現行「叛逆性質的罪行」和襲擊君主的罪行。而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恿和促致他人干犯實質罪行、串謀犯實質罪行等初步及預備罪行,以及隱匿叛國則將編纂為成文法例。
分裂國家
以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以其他嚴重非法手段-
把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或
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行使主權。
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他人干犯實質罪行、串謀犯實質罪行等初步及預備罪行將被訂為特定罪行。
煽動叛亂
任何人-
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質罪行;或
煽動他人製造嚴重危害國家或香港特區穩定的暴力事件或公眾騷亂。
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某刊物是煽動性刊物的情況下-
處理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或
管有該刊物,而沒有合理辯解。
純粹發表意見,或就意見或作為作出報道或評論,均不會列為刑事罪行。除非這些意見、某報道或評論煽動他人以發動戰爭、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嚴重非法手段達到某指定目的。而當刊物會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的實質罪行的時侯,才可以被視作煽動性刊物。
顛覆
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
脅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廢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
在香港特區法例中,並無一項稱為「顛覆」的特定罪行。而企圖干犯、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他人干犯實質罪行、串謀犯實質罪行等初步及預備罪行將被訂為法定罪行。
竊取國家機密
竊取國家機密罪的保護對象如下-
就諜報活動而言,受保護的資料應指那些可能會對敵人有用的資料,而有關資料是為了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區的安全或利益而取得或被披露的;
就非法披露而言,屬以下類別的資料應受保護-
保安及情報資料;
防務資料;
有關國際關係的資料;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與香港特區關係的資料;以及
有關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
未經授權披露屬敏感性的官方資料,和把未經授權而取得的受保護資料,作出未經授權而具損害性的披露,亦即屬犯罪。
總括黎講...佢廿三條立法之後就連言論自由都冇!我地就冇曬可以表達ga自由,連去遊行都唔可以亂講野!如果唔係又俾佢話我地呢d星豆市民反政府!!!!
反對澳門特區政府廿三條立法
Michael 2008-11-13 16:15
呵呵妹2008-11-13 17:24
小魔女Crazy 2008-11-13 09:27
呵呵妹2008-11-13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