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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申請,按月發給
1、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請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2、年金給付經審查應予發給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每月應發給之年金給付,保險人應於次月底前發給。例如:被保險人於98年7月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本局應於98年8月底前將7月份的年金給付匯入申請人帳戶,並發給至其死亡當月份止。(註:申請之當月,係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達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3、年金給付係匯入申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
二、老年年金給付
(一)請領要件
1、老年年金:
(1)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者。
(2)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修正條文第58條第5項(請領年齡逐步提高)及第58條之2(展延或減額)規定。
2、老年一次金: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者(給付標準同舊制老年給付,每滿1年發給1個月,逾60歲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
v請領年齡逐步提高:自年金施行之日起,第10年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
五)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之被保險人,得選擇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給付
1、老年給付: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規定者,得選擇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2、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擇請領失能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3、死亡給付:在加保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4、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者:
其遺屬得就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中,擇一請領。
5、離職退保時,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其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三種年金給付僅能擇一請領
基於社會保險給付不重複保障之原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符合失能年金、老年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應擇一請領
勞保與國保之銜接與競合
一、勞保與國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得同時請領
被保險人符合勞保及國保老年年金給付請領資格者,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按勞保及國保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
二、未達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而併計國保年資後已符合者,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鑑於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保施行後,勞工在勞保及國保體系均有年資,惟勞工可能因勞保年資較短,未達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之條件,故為確保其老年經濟生活安全,於併計國保年資後已符合條件,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
v舉例:王先生於民國100年時年滿65歲,參加勞保年資13年(平均月投保薪資32,000元),參加國保年資2年,可併計勞、國保年資合計15年,即符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
Ø每月年金金額:32,000 ×13(勞保年資)×1.55%=6,448元。(此例選擇第2式較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