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歡迎到訪My Blog!

最新網誌

編輯 關閉
網誌分類:cpcs |
網誌日期:2007-06-21 09:27
星島日報    報道)一名自僱的士司機六年前到筲箕灣一家食肆的閣樓晚膳,離開時疑踏中積水,從又窄又濕的樓梯上層跣倒地上,後證實頸部以下終生癱瘓,昨在高院獲償一千二百萬元,法官指食肆東主有責任確保食客安全。食肆東主不滿裁決,坦言無力賠償,更向特首曾蔭權告「御狀」,堅持上訴到底。

  原訴人湛長勝(譯音),五十五歲,○一年四月一日晚上九時,與親友到筲箕灣金華街「三二八餐廳」的閣樓晚膳,在樓梯跌倒後被送院,被醫生證實頸部以下癱瘓,永久無法康復,昨在高院索償成功,扣除食肆早前賠償二百多萬元,實收一千零二萬多元。

  九七至○五年經營涉案食肆的答辯人翁柏華,不滿裁決。他說:「(對敗訴)心情沒有甚麼,反正我都無錢賠,我會向曾蔭權告「御狀」,已經告了,錢是另一問題,公義究竟是甚麼?」翁稱其本人過去每日都會走上走落樓梯十至二十次,食客亦從無受傷,翁揚言「不會賠償(原訴人),坐監就坐監」。

  法官昨在書面判詞中指,答辯人雖聲稱不知道店鋪的牌照不容許店內設置樓梯,呈堂的保險文件、食肆圖和商業登記證則顯示牌照範圍只包括地下,可見答辯人口供不誠實。法官又說,即使答辯人不知道樓梯的合法性,作為食肆東主的他有責任確保食客的安全,事發樓梯是唯一通往閣樓的路徑,樓梯又窄又濕,梯旁又只有一排扶手,答辯人不但沒有保持它的清潔,也沒有顧慮地上的積水和紙箱會對食客造成危險。

  法官相信原訴人及同行友人的供詞,指事發當日由於食肆地下滿座,職員帶他們到閣樓,而原訴人當天只喝了兩樽啤酒,並非答辯人指他因醉酒而倒地,而且意外時原訴仍保持清醒,但答辯人將他抬到食肆後巷,等待救護車,是原訴人全身癱瘓的主要原因,事發後答辯人將食肆的經營權交給員工,有逃避責任的意圖。

  法官認為,原訴人於事發後失去工作,須聘請兩名工人照顧其起居飲食,而他身體不但出現永久殘缺,也會出現情緒低落等心理問題,再加上出院後的住屋費、醫療費等,答辯人須賠償共一千二百五十多萬元。

  案件編號:高院傷亡訴訟二○六──二○○三。

引用(0)

更多網誌

網誌分類

瀏覽日期

2009
S M T W T F S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