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分類:洗禮與得救 |
前言
在基督教某些派別中,也像天主教一樣認為洗禮(浸禮)是得救所必需的條件。這個關乎我們怎樣才能得救的問題十分重要,筆者在幾年前曾探討過洗禮跟得救的關係,不過後來在網上看到一些相反的言論,因此覺得有需要再次探討這話題,也對網上的言論作出一些回應。
本文的大綱是先說明得救的道理,跟着談到洗禮跟信主的關係,然後再講解為何有些經文看似支持受洗使人得救的看法,最後會回應網上的一些言論。
(一)
讓我們先來看看關於得救的道理。羅三章21-28節清楚表明人稱義是因着信,信甚麼?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有甚麼含意?信“基督耶穌的救贖”(羅三24),包括“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羅三25),“藉着神兒子的死,得與神和好”(羅五10),“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羅四24),“因一次的義行,眾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羅五18),“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了。”(羅五19)。簡單而言,就是信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受害,死在十架上,後來復活升天,用血贖我們的罪,復活使我們得稱為義。但這個“信”需要有甚麼表示?我們要怎樣表明我們“信”呢?是否要接受洗禮?保羅帶出因信稱義的道理後,接着以亞伯拉罕為例解釋這個“信”,“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羅四3),他信甚麼?在沒有兒子的情況下,神應許亞伯拉罕,他的後裔要像天上的星那麼多,“亞伯蘭信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創十五6)可見“信”的本質是意志方面的決定,是心思意念的接受與否,正如使徒約翰所言:“凡接待(即接受)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約一12),信的本質無須包含任何儀式。
接着我們看另一處經文,約三章14-18節也清楚說明得永生的方法就是信耶穌(約三15),神因為愛我們,要救我們不至滅亡,連祂的愛子也賜給我們,“叫一切信祂的,不至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耶穌降世為人,“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約三17)。我們怎樣才可因祂得救呢?“信祂的人,不被定罪”(約三18)。信甚麼?使徒約翰寫約翰福音的目的:“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有何含意?施洗約翰曾見證耶穌是神的兒子(約一34),他這樣介紹耶穌:“看哪,神的羔羊,除去世人罪孽的!”(約一29),這話意味着耶穌是救世主(約四42),“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約八24)。信與不信無須用行動來證明,“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約三18),不信也是一種心態,他無須用任何行動來表明他的不信,他不接受主就是不信。可見信與不信基本上都無須行動來表明。
那麼,到底人的罪是基於甚麼原因得蒙赦免?“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徒廿六18),“又藉着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十五9),“你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着信,這並不是出於自己,乃是神所賜的,也不是出於行為,免得有人自誇。”(弗二8-9),可見因信稱義就是答案。
(二)
跟着我們要想想洗禮跟信耶穌的關係。有人把洗禮當作一種行為,所以不接受洗禮後才能得救,認為這有違因信稱義的道理。但有人看洗禮是一種儀式,這不屬於行為,人必須透過這種儀式信耶穌才可以得救,他們認為這跟因信稱義沒有衝突。聖經裏面,有兩個儀式是耶穌設立的,就是聖餐和洗禮。聖餐是記念耶穌基督的救贖工作,洗禮是表明歸向基督。這兩個儀式在本質上都沒有神祕的力量,就以洗禮而言,人的罪得赦免不是因為人接受了洗禮,而是因為他信耶穌,接受耶穌基督的拯救。耶穌在升天前也吩咐門徒:“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們施洗。凡我所吩咐你們的,都教訓他們遵守,我就常與你們同在,直到世界的末了。”(太廿八18-20)從一些英文的譯本(例如KJV, RSV, NIV)可見19-20節的主句是“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跟着有兩個分句,就是施洗和教導。施洗和教導在原文都可以是表示“目的”的分詞(participle),所以使萬民作門徒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替他們施洗,二是把主的道教導他們。可見,受洗不是作門徒的條件。
使徒行傳讓我們看到洗禮看似跟信耶穌有密切的關係,當時的人一願意信耶穌就接受洗禮。從表面看來,洗禮似乎是信耶穌必要的程序,即得救的必要儀式。現在讓我們來分析有關的經文,路加在使徒行傳怎樣提及赦罪呢?現列出有關經文如下:
(甲)“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
(乙)“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三19)
(丙)“又藉着信潔淨了他們的心”(徒十五9)
(丁)“當信主耶穌,你和你一家都必得救。”(徒十六31)
(戊)“又因信我,得蒙赦罪”(徒廿六18)
(己)“起來,求告他的名受洗,洗去你的罪。”(徒廿二16)
(甲)的可能性有兩個:(1)需要悔改及受洗才得赦罪,(2)受洗叫人的罪得赦,但從(乙)我們可以排除(2)的可能性。再從(乙)至(戊),我們可以修正(甲)的含意,(甲)雖提到悔改和受洗,不過真正使罪得赦的是悔改,亦即“信”所包含的意思。(己)看似支持(甲),但新譯本的翻譯是這樣的:“起來受洗,求告他的名,洗淨你的罪吧。”不是受洗使罪得赦,而是求告主的名。
(三)
這樣,為何路加又提到受洗?其意義何在?這點可以先從歷史背景說起。我們不難發現,早期的信徒信主的時候就立刻接受洗禮,以致令我們產生錯覺,以為這是得救的必要條件。首先,我們要明白,對於早期的信徒,一信主便接受洗禮是很正常的事,因為當時有洗禮的背景:(一)舊約有一些藉水或血來潔淨的禮儀,表明這些禮儀有潔淨的含義;(二)施洗約翰在耶穌傳道之先已傳“悔改的洗禮”;(三)耶穌傳道之初也傳悔改的信息,替人施洗。可見,對早期的信徒來說,洗禮對他們而言並不陌生,相信耶穌而接受洗禮是很自然的事,這表明他們信主的決心,也遵從主耶穌的吩咐。
以下的比喻(並非完全貼切)有助我們理解對當時的信徒而言洗禮跟得救的關係。就以一個小學六年級的學生畢業作為比喻:對一個畢業生而言,參加畢業禮代表他已完成小學六年的課程,考試及格,可以升讀中學。他對畢業禮並不陌生,他在幼稚園時已參加過,他對畢業禮已有相關的認識。我們知道他可以升中不是因為他有出席畢業禮,而是因為他有資格取畢業證書。他在畢業禮中取畢業證書是很自然、正常的事。其實只要他已符合資格,他無須一定要在畢業禮取有關的證書,他不參加畢業禮也能領取證書。如今洗禮也一樣,洗禮好比畢業禮,得救好比有資格升讀中學。在初期教會“一信便洗”就好比學生在小學畢業時,在畢業典禮中領取畢業證書一樣。但真正使人得救的不是洗禮,而是因信稱義;好比真正使人升讀中學的不是畢業禮,而是他已通過所有升中的要求。對當時的信徒而言,人人都會“一信便洗”,正如每個學生都會在畢業禮中領取證書一樣。所以我們對當時的信徒“一信便洗”不應感到出奇,對他們而言是很正常的事,好比小六的畢業生在畢業典禮上領取畢業證書一樣正常。如果視洗禮為得救的必要條件,就好比認為只有參加畢業禮的學生才被認可入讀中學一樣不合理。
那麼保羅為何說“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所以,我們藉着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羅六3-4)。羅馬書首十一章的主題是福音。我們先看看以下的大綱:
人的罪惡(一18-32)
神的審判(二1-16)
猶太人的罪惡(二17-29)
神的公義,人的不義(三1-8)
全人類都在罪惡中(三9-18)
何謂因信稱義(三19-31)
因信稱義的例證──亞伯拉罕(四1-25)
因信稱義的福氣(五1-21)
因信稱義的生命樣式(追求聖潔)(六1-23)
脫離律法和犯罪的律(七1-25)
聖靈的更新(八1-17)
將來的盼望──身體得贖(八18-25)
穩固保障(八26-39)
保羅在三章19-31節提及何謂因信稱義,第四章以亞伯拉罕為因信稱義的例證,第五章談及因信稱義的福氣,第六至八章談及追求的生活。我們要注意,保羅在六章談及洗禮時,是連繫到因信稱義的生活,而不是解釋何謂因信稱義。他在解釋何謂因信稱義時,完全沒有提及洗禮,“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着耶穌的血,藉着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三25),可見洗禮並不是因信稱義的內容。而在六章提及洗禮時,也不是着意談及洗禮的意義,而是當提及“犯罪使恩典顯多”這謬論時稍為提到洗禮。驟眼看來,六章3-8節的洗禮似有特別意義,但當我們先從宏觀的角度(以上頭八章的大綱)看,加上了解初期教會“一信便洗”的傳統,便能理解六章3-8節的意思:由於他們一信主就接受洗禮,所以洗禮對他們而言就是“歸入基督”,洗禮是當時一般人願意信主的具體行動。若問,他們何時“在罪上死了”?是在信主的時候,亦即在受洗的時候(對他們而言)。但對我們而言,我們並不是在受洗時才信,而是在受洗之前已信了耶穌,已經透過禱告向神認罪、悔改,接受了耶穌基督為我們的救主,已得着新生命。洗禮確實有與主同死同活的象徵意義,但對現今的信徒而言實際發生的時刻不是受洗那刻(對初期教會的信徒的確是在受洗那刻),而是信主那刻。洗禮表明(也提醒)我們這些信主的人已經與主同死同活,“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六11)洗禮是主所吩咐的禮儀,沒有任何神祕的意義,卻是表明一個人在神、天使、人、魔鬼面前見證自己正式歸向基督,也象徵他已經與主同死同活,是因“信”而作的見證。保羅並非在講論洗禮的道理,而是透過洗禮──一個表明信主意願的具體行動──提醒那些以為“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的人,他們在信主時所接受的洗禮已經表明他們跟罪斷絕了關係,與主同死同活,應有新生的樣式。現在為甚麼忘記了?所以保羅在這裏提及洗禮的用意是提醒、勸勉他們,而不是說洗禮本身有些甚麼功效。
在這個基礎上,我們不難理解為何彼得在使徒行傳說這番話:“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就必領受所賜的聖靈。”(徒二38)受洗這個行動在當時已融入信主的“手續”當中,這是信主的自然動作,但並不是得救的元素。真正使人得救的是個人的悔改與認信,受洗是表明這個認信的一個行動(禮儀),今天信徒沒有一信就受洗只是把這個行動延遲而已。罪得赦免不是由於受洗,而是受洗背後所包含的悔改與認信,但悔改與認信不一定要在受洗時表示,也可以在之前,洗禮不是“入教”的儀式,而是一個公開的見證:一個公開表明自己已經與主同死同活的見證。
(四)
以下的內容,筆者嘗試回應葉永恆先生在網上的一篇文章──再評馬國棟《極端!?異端?!「基督教會」》1。作者提及徒廿二章16節時這樣說:“徒22:16求告他的名原文是個aorist participle, 據William D. Mounce, Basics of Biblical Greek Grammar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3) 252指出"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to remember about the aorist participle is its aspect. It indicates an undefined action. It tells you nothing about the aspect of the action other than it occurred. " 同書頁262又指出" Whereas the present participle indicates an action occurring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main verb, the aorist participle generally indicates an action occurring before the time of the main verb. There are , however, many exceptions to this general rule. . . . For example, many aorist participles indicate an action occurring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main verb. "由此可見馬先生的說法並不如他所說的有希臘文文法的支持。”2
在使徒時代,求告主的名會在何時發生?一般在受洗的時候。所以亞拿尼亞對保羅說“求告他的名受洗”是很正常的,當時他們在受洗時求告主的名,歸向基督。至於“洗去你的罪”,其因由是“求告主的名”,而不是“受洗”。即使在文法而言,“求告”是aorist participle,一般而言,aorist participle發生在主動詞之前,但有些例外的情況是與主動詞同時發生。不過,無論是“之前”或“同時”,都不能成為受洗使人得救的理由,因為即使是“同時”發生,這只反映當時信徒的“心態”是受洗能洗去人的罪,在初期教會有這種心態是很正常的。
另外,作者指出,根據申三十章11-14節的背景,羅十章9-10節“口信心認”並不是講信主的“方法”,而是指信主的方法是“不難不遠”3。信主之法“不難不遠”的確是保羅的意思,但保羅的意思不止於此,他也帶出信主的方法。如果保羅沒有寫第9和10節的話,我們還可以說保羅的意思只是帶出信主之法是“不難不遠”,但保羅接着用清晰肯定的語句說:“你若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就必得救。”我們要注意,“就必得救”是前述條件的結果,保羅清楚說明“怎樣”不難不遠就可以得救,而且保羅不單說一次,他接着說,“因為人心裏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裏承認,就可以得救。”人怎樣可以稱義?心裏相信。人怎樣可以得救?口裏承認。明顯這是“怎樣”的問題。作者引述C.E.B. Cranfield的言論,指出得救跟洗禮有關4,有關的討論在上文已提及,這裏只集中討論羅十章9-10節。“口裏認耶穌為主”、“心裏信神叫他從死裏復活”其實就是福音,正如作者所言:“保羅指出福音就是‘耶穌為主’,‘神叫他從死裡復活’。保羅對福音內容的概括,與聖經其他書卷所述並無分別如林前15,徒2”5,這正正就是因信稱義的道理,我們怎能把保羅這番話理解為只停留在稱義之道乃“不難不遠”,而沒有觸及稱義之法乃因着“信”?
“以色列是‘立自己的義’﹐是‘律法的義’﹐但羅馬書開宗明義指出人是沒能力行義的,律法也不是為叫人稱義而設的,換言之,以色列人是用錯方法、走錯路。那麼正確的方法又是甚麼呢?保羅引摩西律法作例子,說明正確的方法是簡易有效的。”6如果保羅指出以色列人的方法不對,但又不說明正確的方法是甚麼,而只說出正確的方法是“簡易有效的”(即不難不遠),那是不合情理的,他根本沒有帶出關鍵所在,他的焦點應該集中在“正確的方法是甚麼”,幸好保羅不負眾望,他在羅十章9-10節說明正確的方法是甚麼。
“保羅這裡並不是在佈道會後呼召聽眾信而舉手心信口認得救,而是引用舊約力証信主之法是‘不難’‘不遠’。保羅只講到‘心’‘口’純粹是因為他引用的申30:14也提及‘心’‘口’而已,他並沒有否定浸禮,當然也不會反對悔改。”7在佈道會作認罪禱告(即決志信主的禱告),也有聖經的根據,“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羅十13),當然這要配合羅十章9-10節的信主之道才完整。至於因信稱義的道理,固然包括悔改,也沒有否定洗禮的意義。只是保羅既然引用申命記帶出“不難不遠”之意,他更借題發揮,把得救之法用“口認心信”的模式表達出來,這是屬靈的智慧,也符合因信稱義的道理。保羅在羅十章9-10節揭示了得救之法,口認心信其實就是“本於信,以至於信”的信主之道。
跟着我們談談林前一章15節,“馬先生忽略了經文中「免得」兩字,對哥林多教會的背景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哥林多教會有分門結黨的事,保羅在林前 1:14-15說「我感謝神,除了基利司布並該猶以外,我沒有給你們一個人施洗;免得有人說,你們是奉我的名受洗。」我看不出馬書的結論「這表示洗禮不是保羅傳福音的一部份」,保羅只是擔心由他親自施浸會引起更多紛爭吧!把受浸與傳福音分割甚至對立似乎不合耶穌的教導,當然也非保羅的意思。”8
作者注意到林前一章15節“免得”二字的意義,無可否認,保羅確實有“免得”的意思。但我們要留意,如果保羅沒有說17節的話,我們對一章10-16節的理解還可停留在“免得”的含意,只是17節的話讓我們在“免得”的含意上再多一點理解保羅對洗禮和傳福音的關係。17節上半節的意思是:基督不是差遣我去施洗,而是去傳福音。這“不是……是……”的句式所陳述的內容是不互相包含的,例如:我不是去打籃球,而是去打羽毛球。籃球和羽毛球是不互相包含的。所以,保羅在17節已有意無意地反映出在本質上,施洗和傳福音是不互相包含的,即施洗不包括傳福音在內,傳福音也不包括施洗在內。當然,保羅沒有把受洗跟傳福音對立起來,也沒有刻意把二者分割,17節雖然是承接“免得”的含意,但我們也不能抹煞二者不能互相包含的語意。整段經文(一10-17)不該用來強調洗禮跟得救無關,其重點正如作者所言“保羅只是擔心由他親自施浸會引起更多紛爭吧!”,這是該段“七分”的信息,相對次要的,還有“三分”在:二者不應互相包含。
總結
聖經清楚表明得救是建基於人的悔改與認信,亦即因信稱義的道理。至於受洗跟信主的關係,我們知道受洗有其意義,但卻不是得救的條件。從聖經整體的真理而言,洗禮的目的不是除罪,而是一個儀式,表明一個人願意歸向基督,是一個公開的見證。因此,如果把洗禮跟得救連上關係,說一個人要受洗才能得救的話,就是畫蛇添足。初期教會實行“一信便洗”是很自然和合理的,這有其傳統的因素,但後人錯在把“一信便洗”發展成受洗是得救的必要條件。毫無疑問,洗禮是重要的,但必須受洗才得救的道理是不合聖經的。由於早期的信徒把洗禮視為信主即時的表明行動,所以今天我們看聖經時(特別是看使徒行傳),若不了解得救的要素和當時的背景,就很容易造成錯覺,以為受洗這個行動能洗去我們的罪。
註:
1. http://www.wstiandi.com/coc/hkicoc2.asp
2. 同上。
3. 同上。
4. 同上。
5. 同上。
6. 同上。
7. 同上。
8. 同上。
卷施閣主人 2009-10-30 09:23
布丁貓 2009-10-30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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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2009-10-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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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明 2009-10-27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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