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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取消孫東東醫師資格和衛生部專家資格的呼籲 執筆及發起人:萬延海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今去信要求我國衛生部採取下列行動:

1.解除北京大學“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在衛生部的所有職務,包括參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工作或相關工作專家組成員資格;

2.解除北京大學孫東東執業醫師資格,禁止其從事精神疾病診斷和治療工作;

3.督促中華醫學會儘快制定我國精神醫學工作人員職業倫理規範,禁止精神醫學工作者參與傷害人類;

4.邀請法律工作者、非政府組織、精神疾病患者和精神病學家們一起商討和起草一份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人權原則,確保國際人權法作爲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和精神衛生服務的基礎,保護精神疾病患者人權;

5.全面調查我國衛生部門、民政部門和公安部門濫用精神病學迫害公民權利特別是訪民的情況,採取必要措施糾正濫用精神病學的情況。

一、爲什麽要解除孫東東的醫師資格和衛生部專家職位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被稱爲精神病學專家的孫東東先生,在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第412期《中國新聞周刊》,一篇名爲《孫東東:把精神病人送到醫院是最大的保障》的文章中,他公開講“對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偏執型精神障礙屬於需要強制的一類。因爲它擾亂社會秩序”。“他們爲了實現一個妄想症狀可以抛棄家舍業,不惜一切代價上訪。你們可以去調查那些很偏執地上訪的人。他反映的問題實際上都解決了,甚至根本沒有問題”;“把他(們)送到醫院就是(對他們人權的)最大的保障。”據悉,孫東東也是衛生部的專家,參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工作。

孫東東的上述言論,缺乏基本的醫學科學工作精神,缺乏事實證據的支援,其用詞用語也不規範,比如“老上訪專業戶”、“至少99%以上”、“很偏執地上訪”。他自己不去調查,不用自己的調查資料說話,也不引用或許已經有的他人調查資料,而讓記者“去調查那些很偏執地上訪的人”,並在調查之前就預言或得出結論“他反映的問題實際上都解決了,甚至根本沒有問題”,“那些老上訪專業戶,我負責任地說,不說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

3月12日10:40,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與新浪網聯合邀請公安部信訪辦副主任李竹紅,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孫玉生,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國家一級律師秦希燕做客“2009全國兩會系列訪談”,圍繞如何進一步發揮公安信訪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密切警民關係中的作用展開訪談。李竹紅表示:“上訪群體80%都是農民,絕大多數都是社會最底層,也是弱勢群體……絕大多數上訪群衆他們最初反映的訴求是有道理的,當然沒有任何人會平白無故的就來上訪”

孫東東的上述言論,違反醫學工作者的執業規則,違反了基本的醫師職業道德。

爲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衆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我國政府設立信訪制度,國務院2005年1月10日頒佈《信訪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面對人民群衆密切聯繫各級人民政府,行使憲法規定的“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同時受到法律約束“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孫東東不是去分析上訪者提出的訴求是否有事實證據支援、是否合乎法律原則、上訪者是否違反法律規則,而是臆斷老上訪專業戶99%以上有問題,都是偏執型精神障礙,擾亂社會秩序和需要強制。人家不是來看醫生,也不違法,不需要精神病學專家孫東東來給上訪者的精神衛生狀況定性,更不能被主張爲可以強制上訪者關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孫東東的言論非常不專業,不僅違反了醫學工作者的基本人道主義精神,而且爲對上訪者的人權侵害製造藉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

孫東東的言論讓人們擔心他是否精神不正常,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不予註冊。

孫東東的言論違反“世界精神病學會”精神科醫生職業倫理的《馬德里宣言》關於媒體和精神科醫生的規定。《馬德里宣言》就“精神科醫師與媒體的接觸”要求如下:媒體對於社會的態度和觀點的形成起到關鍵作用。在與媒體接觸過程中應確保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尊重,避免歧視和辱駡。精神科醫師的一項重要職責是爲那些遭受疾病折磨的患者進行呼籲。由於公衆對精神科醫師和精神疾病的理解會影響到患者,精神科醫師應當在媒體面前表現出對本專業的尊重。醫師不應當向媒體公開任何人可能存在的精神病態。在向媒體宣佈研究成果時,精神科醫師也應當注意提供資訊的科學完整性,並留心自己的言論有可能對公衆對精神疾病的認識和精神病患者利益造成的潛在影響。

孫東東的言論,敗壞了精神病學者和衛生部的名譽。孫東東在各種場合出現的頭銜有主任醫師、衛生部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北京大學司法鑒定室主任等。其言論已經讓很多人懷疑“精神病學家”(職業)和“精神病學”(學科)的正當性(是否需要?)和正常性(是否這些人自己會出問題?是否學科會被濫用?)關於孫東東擔任衛生部專家委員以及已經參與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工作的說法,讓人們聯想到我國的醫學科學特別是精神病學是否會受到類似當年德國納粹黨人濫用醫學的情況。人們對衛生部主導下的精神衛生立法工作憂心忡忡。

孫東東的言論違反法律常識和人權觀念。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衆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二、爲什麽需要中華醫學會頒發精神醫學工作人員職業倫理規範?

世界精神病學會1996年在馬德里和1999年在漢堡召開了兩次全體理事會,出席對象爲各成員國(地區)的精神科學會主席或代表,會議通過精神科醫生的道德準則–馬德里宣言及其補充,適用於世界範圍的精神科醫師。《馬德里宣言》提出:作爲醫學的實踐者,精神科醫師必須意識到作爲一名醫師的倫理含義尤其是作爲精神科醫師所特有的倫理要求。作爲社會中的一員,精神科醫師必須依據社會公正和人人平等的原則提倡公平公正的對待精神障礙患者。符合倫理的行爲建立在精神科醫師自身對患者責任感以及對什麽是正確、恰當的行爲的判斷之上。職業行爲規範,道德學習,或一些規則法律等外在的標準自身並不能保證醫療實踐符合倫理。精神科醫師應當在頭腦中時刻牢記醫患關係的界限,以尊重患者利益與尊嚴作爲行動的基本準則。應當儘量選擇對患者自由限制最少的治療干預方式,工作中對於自己不熟悉的領域應當廣泛聽取他人建議。醫患關係應建立在相互信任尊重的基礎上,允許患者有自主決定的權利。當患者因精神疾病不能做出正確決定時,醫師應當與其家庭成員進行商討,如果必要可尋求法律諮詢來維護患者的法律尊嚴和合法權利。任何治療的實施都不能違背患者的意願,除非拒絕治療可能會給患者或其周圍人帶來生命危險。治療必須以患者的利益爲優先。

《馬德里宣言》指出:精神科醫師不應當參與任何對患者進行各種形式軀體或精神上折磨的活動,即使有強權機構強迫他們執行這些行爲。在任何情況下精神科醫師都不應當參與死刑的執行(即便是合法的)或任何對接受死刑能力的評估。

作爲世界精神學會成員國,我國衛生部應該督促中華醫學會執行《馬德里宣言》相關精神,並起草與馬德里宣言和聯合國人權公約一致的、適用於我國精神科醫師的道德準則。

三、爲什麽國際人權法需要作爲我國精神衛生立法的基礎?

聯合國頒發若干人權公約,我國已經簽署或生效,可用於保護包括精神疾病患者的權利,包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利公約》和《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殘疾人權利公約》,其中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

《聯合國保護精神疾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聯合國大會1991年12月17日決議46/119通過,以下簡稱《原則》)對人類成員的“基礎自由和基本權利”規定如下:

1.人人皆有權得到可獲得的最佳精神衛生保健,這種保健應作爲健康和社會保健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

2.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當成精神障礙患者的人均應受到人道的對待,其天賦的個人尊嚴應受到尊重。

3.所有精神疾病患者或被當成精神障礙患者的人均應有權受到保護,不受經濟上、性方面或其他形式的剝削、肉體虐待或其他方式的虐待,以及有辱人格的對待。

4.不得有任何基於精神疾病的歧視。“歧視”係指會取消或損害權利的平等享受的任何隔離、排除或選擇。只是爲保護精神疾病患者的權利或使其在身心上得到發展而採取的特別措施,不應被視爲有歧視性。歧視不包括依照本組原則中的規定,爲了保護精神疾病患者或其他個人的人權而作的必要的隔離、排除或選擇。

5.每位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權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殘疾人權利宣言》和《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等其他有關文件所承認的所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

6.只有依國內法設立的獨立而公正的法庭公平聽證之後,方可因某人患有精神疾病而作出他或她沒有法定行爲能力,並因沒有此種能力應任命一名私人代表的任何決定。如果能力有問題者本人無法取得此種代表,則應在他或她沒有足夠能力支付的範圍內爲其免費提供此種代表。律師不得在同一訴訟中代表精神衛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並不得代表能力有問題者之家庭成員,除非法庭認爲其中並無利害衝突。
應依照國內法規定,合理而定期地覆核關於能力和私人代表必要性的決定。能力有問題者、他或她的任何私人代表及任何其他有關的人有權就任何此類決定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7.如法院或法律效力相同的法庭查明精神疾病患者無法管理自己的事務,則應視患者的情況酌情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其利益受到保護。

《原則》主張“每一精神疾病患者均有權盡可能于社區內生活和工作。”

我國是聯合國成員國,簽署上述人權公約,理應遵守《聯合國保護精神疾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遵守人權公約,並在我國精神衛生立法和精神衛生服務工作中遵循人員的原則。目前,我國政府起草的精神衛生工作指導原則和工作規劃缺乏基本的人權保護意識和對倫理準則的關注。

四、爲什麽需要對我國濫用精神病學迫害公民進行調查?

鑒於孫東東言論反映出來問題的嚴重性,以及實踐中上訪者被當作精神病患者的情況,我們要求衛生部對我國各地和各個部門利用精神病學迫害上訪者的情況進行調查,糾正錯誤,還醫學工作人道主義的本質。

《聯合國保護精神疾病患者與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對“精神疾病的確定”規定如下:

1.確定某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應以國際接受的醫療標準爲依據。

2.確定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絕不應以政治、經濟或社會地位,或是否屬某個文化、種族或宗教團體,或與精神健康狀況無直接關係的其他任何理由爲依據。

3.家庭不和或同事間不和,或不遵奉某人所在社區的道德、社會、文化或政治價值或宗教信仰之行爲,不得作爲診斷精神疾病的一項決定因素。

4.過去作爲患者治療或住院的背景本身不得作爲確定目前或今後精神疾病的任何理由。

5.除與精神疾病直接有關的目的或精神疾病後果外,任何人或官方機構都不得將某人歸入精神疾病患者,也不得用其他方法表明其爲精神疾病患者。

《原則》對“醫學檢查”規定如下:除依照國內法批准的程式進行的以外,不得強迫任何人進行用以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醫學檢查。

《原則》對“治療”規定如下:

1.任何患者都有權在限制性最小的環境中接受治療,而且適於患者健康需要和保護他人人身安全需要的治療措施要具有最少的限制性或侵入性。

2.對每位患者的治療和護理均應按合格醫療人員所定個人處方計劃來進行,處方計劃應與患者商議、定期覆核,必要時加以修改。

3.應始終按照精神衛生從業人員適用的道德標準提供精神保健,包括諸如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有關醫務人員、特別是醫生在保護被監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方面的任務的《醫學倫理原則》等國際公認的標準。精神衛生的知識和技能決不可濫用。

4.對每位患者的治療應以保護和提高個人的自主性爲宗旨。

《原則》對精神疾病患者“權利的通知”規定如下:

1.對於精神衛生機構中的患者,應在住院後儘快以患者能理解的形式和語言使其知道根據本條原則和國內法他或她應享有的一切權利,同時應對這些權利和如何行使這些權利作出解釋。

2.如患者無法理解此種通知,當其有私人代表時,則應酌情將患者的權利告知或轉告一個或幾個最能代表患者利益且願這樣做的人。

3.具備必要行爲能力的患者有權指定一人代表他或她接受有關通知,並指定一人代表其利益與精神衛生機構的主管部門交涉。

執筆及發起人:萬延海(北京愛知行研究所)
聯署人:

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支援這一呼籲行動:

1.將此文本通過郵件轉發給你熟悉的人,或通過力所能及的方式進行傳播。

2.參與本文件的簽名;簽名應當是真名或者是常用筆名。

3.簽名格式爲:實名(所在城市+職業),如 李某(鄭州,教師)

4.發送您的簽名至簽名郵箱: daosundongdong@gmail.com

聯署名單將在統計後不定期公佈。

 

令狐少俠轉載

15/4/2009

 

註:(1) 原文為簡體,轉載者轉為正體。

  (2) 原文網址:http://www.wenyunchao.com/?p=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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