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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日期:2007-08-21 22:58


何謂版權?

一般而言,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
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
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
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
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事實上,獲賦版權的作品,未必是饒有藝術價值、獨具匠心或創意非凡的。
即使簡單如一幀普通的生活照,也可擁有版權。

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在創作完成後,有關作品即擁有版權。
版權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他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之處,
就是版權毋須在中國香港註冊,也可受法律保護。


保護版權為何這麼重要?

版權保護創意。作家、藝術家、設計師、軟件程式設計員及其他專才的精心傑作,
必須受保護,也應該受保護,才可營造一個理想的環境,讓創作者盡情發揮創意,
並享受辛勞的回報,也讓公眾人士分享創作的成果。

中國香港是一個充滿創意的城市。本地的電影製作、電視製作、錄音製作、書刊、
時裝、珠寶,以及平面美術設計名聞遐邇,廣受海外人士歡迎。
中國香港也是一個國際商貿中心,
我們實有責任為本港的投資者提供知識產權(包括版權)的保護,
確保他們可以在自由公平的環境下營商。


何謂版權法?

版權法力求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整體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一方面容許版權擁有人向使用其作品的人士收取合理報酬,
另一方面又容許社會人士取用各種意念及資訊。經常有人說,
版權法只保護意念的表現形式或有關的製成品,而意念本身卻未受保護。
舉例來說,未經許可而複印某本烹飪書籍,可能已屬侵權行為,
但採用其中所載的食譜烹飪,卻並非侵權行為。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新《版權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該條例為認可類別的文學、戲劇、音樂及藝術作品、電影、電視廣播及有線傳播節目,
以及在互聯網向公眾人士發放的作品,提供全面的保護
至於表演,任何人如與表演者訂有獨家錄製合約,也可受法例保障。

作品要在中國香港取得版權保護,毋須辦理任何手續。各地作者的作品,
或在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中國香港受到版權保護。

由於有不少國際版權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國際版權公約》、
《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均適用於中國香港,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也可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

誰擁有版權?

作品的作者,是作品版權的第一擁有人。因此某本著作的作者,便是該著作的版權擁有人。
至於僱員的作品,除非勞資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僱主是版權的第一擁有人。
換言之,僱員製作的作品,其版權全屬僱主所有。至於委託作品,
版權的擁有權則取決於作者與委托人之間的協議。


作品如何得到保護?

民事補救

版權擁有人可循民事途徑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權的人。
擁有人可制止的活動因應作品種類而有不同之處;但基本來說,
擁有人獨享複製和分發作品予公眾的權利。擁有人可申請禁制令以制止進一步侵權,
以及向侵權者索償。

法例不允許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但在《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後,
有關平行進口的限制已不適用於載有電腦程式的物品(一般稱為電腦軟件產品)
不過,如果電腦軟件產品的主要賣點為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
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則有關限制仍繼續適用。
該修訂條例已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此外,任何人製造或售賣引致保護版權系統技術失效的產品,亦會招致民事責任。
海關亦向版權擁有人提供邊境執法的支援。

刑事制裁

法例提供涵蓋面廣泛的刑事條文,以保護版權。參與盜版活動的人,
例如製作或管有侵權物品作貿易或業務用途,
可最多就每份侵權物品被蔅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4年。

輸入或輸出盜版物品屬刑事罪行。
參與中國香港境外的盜版活動以期將侵權物品輸入中國香港亦屬刑事罪行。
製造器材作盜版用途的人亦可被蔅款港幣500,000元及監禁8年。

平行進口載有版權作品的物品(除上述提及的電腦軟件產品外)
如該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發表不足18個月,屬刑事罪行。

海關負責執行侵犯版權的刑事法例。
該部門擁有廣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權力以調查侵權案件,亦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
無論是否已提出檢控,海關都有權沒收懷疑侵權複製品。

版權的期限有多久?

版權的期限基本上延續至有關創作人離世後50年為止。
不過,這項基本規則或會視乎作品的類別而稍有變更。

版權有否例外情況?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法律容許若干例外情況。
只有當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人採用時,才算是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亦關乎量的問題。
舉例來說,假如某樂曲內某節容易上口的樂句被人抄襲,
即使有關的樂句很短,也可構成侵權行為。

在若干條件的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以便進行研究、私人研習、批評、評論和新聞報導,也准許圖書館及學校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不過,使用者仍須小心,以免侵犯版權。舉例來說,複印某本書的大部分內容,
可能會構成侵權行為。


以上文章來源: 香港政府 知識產權署



如有需要 我可能會進一步接觸城大會計糸負責人 或者城大校長
而且我也會咨詢我自己曾做過的Chambers有關法律細節 以及過去合作過的律師事務所


  • 檢舉

    DogKin 2007-10-11 13:30

    版權的問題真的很惱人,不過也不能姑息肆無忌憚抄文的人。我把你這篇連結到我以下這篇的延伸閱讀(如果你不反對的話):

    終於抄到我!──《東TOUCH》的加代君,乜抄文咁離譜呀
    http://pakkin.blogspot.com/2007/10/touch.html

    如果想切斷連結,麻煩你留話我知,自當盡快斬斷。

    Pakkin

    檢舉

    miranda1999-11-30 00:00

    dogkin: ok 無問題呢
  • 檢舉

    妙妙 2007-08-23 12:35

    肥tom: 正是呢!
  • 檢舉

    肥Tom 2007-08-23 12:16

    Miranda:

    真係估唔到Blog都有人偷! 雖然叫偷Blog的人去死好似誇張左啲, 但係這樣的行為也確實太缺德了! 居然把別人的智慧和心血據為己有....真可憐, 可能因為他自知才疏學淺所以才偷別人的智慧! 善有善報, 惡有惡報, 叫他好自為之吧! 

  • 檢舉

    妙妙 2007-08-23 00:41

    紫秤: 唉..... 真是可惜的呢
    哩d人不得好死

    悶蛋: 正是啊 真是杏色加橙色~~
  • 檢舉

    悶蛋 2007-08-22 22:20

    那些人真的要不得

     

  • 檢舉

    紫秤 2007-08-22 04:52

    我都問過律師

    佢話冇得打的

    因為blog冇得證明係第一創作

    只有證明第一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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