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誌分類:哲學文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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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日期:2009-04-29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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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嘩哈哈… 小弟的網誌真的被人黑了?抑或是 Yahoo Blog 又出了問題?我的《雜錦篇》和《唐突周秀娜》的文字均無法顯示,但在編輯裏卻又留著原文。到底是什麼回事?喂喂,黑大哥,玩完就還原我兩篇文章罷。速速! |
日本的沖繩(琉球),跟中國有頗深淵源,地區本土文化似承續中國古近代而遠日本中土,因此,沖繩偶有獨立的呼聲,但鬆散而未具氣候。知日部屋有篇《沖繩獨立的法理性》文章,認為沖繩獨立之聲有憲法所賦與「人民有思想、言論、結社、遊行等自由」之基本權利的法理依據,但我懷疑是否可作如此簡單直接的推理。當獨立言論升溫而構成對全國主權、治權作根本改變的有組織行動時,其具體施為,例如向全國廣泛宣傳並且獨立地公開地連結外國勢力提供外圍的財援、政治聲援(甚至軍援)等,則這種政治活動的法理依據是否仍可憑籍那憲法所謂的言論自由、人權等泛論就能過關?我不知道,但真很懷疑。
順便一提,《沖繩獨立的法理性》一文中認為《日本國憲法》反映了日本民族的所謂自信、寬容、自由等人格品性,是完全忽略了憲法乃1946年日本戰敗後根本由美國擬定才因此充滿了自由主義特色的這個事實。其可議處看官自行定奪。
《沖繩獨立的法理性》:
http://www.cuhkacs.org/~benng/Bo-Blog/read.php?1021

(網上圖片)











地理堂 2009-05-10 06:26
Gwai2009-05-11 00:24
收買佬 2009-05-04 23:12
Gwai: "我猜,現在對吹水獨立的言論自由的容許,其實只係多數國家/政權認為吹水未成實踐,所以扮寬容開明,也懶得干預弄得政府名聲不好,但一旦吹水吹得大了變成煽動(界線在哪?),任何政府都很可能以治安等其他法理來干涉。"
貴sir 萬歲﹐咩到寫到一篇鴻文﹐換轉係我寫﹐怕只會寫得出這幾句
Gwai2009-05-07 02:22
不敢當。

我只係有些疑問提出來思考一下。言論自由如果毫無限制無所不包,那麼這個概念其實空無所指,是個空廢概念。法律總要求清晰明確,憲法上容許「言論自由」這個含糊的用詞和概念,應該視為一種「消極用法」,即我們技術上無法將言論範圍可說的都窮盡到條文裏,但又不得不保障人有著某種想像中最基本的發表自由,這樣兩難下,只好「容忍」這個含糊概念寫到憲法去。另方面,要間接使得言論自由的概念非空泛,我們便訂立其地較具體的條例去限制這個無限大的概念,例如誹謗、煽動叛亂/獨立、洩露國家機密等條例。從這觀點看,其他限制性條例反是種「積極用法」,從周邊將言論自由的詮釋和相關行為具體化,所以這些周邊條例應高於言論自由。如果言論自由凌駕周邊條例(即現在一般人認為的),則周邊條例即缺乏原設計所應有的限制力,變成虛文;並且言論自由的空廢概念繼續空廢。
另外,對言論自由有最大限制的(即其模糊性可伸展的 boundary 到此為盡)應是國家主權這個概念。憲法是人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如果國家主權受解體(如地區要求獨立),則原國家作為締約者一方就不再存在。所以憲法如果有效則必然預設了國家主權完整,但若憲法中的言論自由條款所導致(亦可預料)的某種後果容許國家主權受到挑戰甚至分解,則憲法亦隨即分解,一切秩序頓成無所憑依,可謂國破家亡了。唔,簡單作個譬喻,一個人的自由到底是否包括摧毀自己的自由?或者說,自由是否包括自殺的自由(一如積極的安樂死)?一個人自由必先得存在,存在先於自由,似乎不說自明。由此類推,維護國家主權的完整性比言論自由更優先。言論自由在任何條件下都不能高於或挑戰國家主權的完整性。又,如果不同意上文,那麼,憲法是否容許有國家自毀條款?
唔,想著想著竟寫了這麼多。又當是札記罷。
無秩序のステ 2009-05-01 19:27
看來已經沒有我開口的份了...
Gwai2009-05-02 00:40
阿蟲 2009-04-30 09:41
咁..有セ咁出奇?
言論自由係一回事, 容許你顛覆佢政權又係另一回事嚟! 
好似呢幾曰泰米爾之虎嘅支持者係市中心示威, 雖然泰米爾之虎被加國定性為恐怖組織, 但我哋一樣比佢哋有權吶喊, 只不過係你有你大叫, 我有我自由唔聽姐!
呢度Québec 省年年都有一半人想搞獨立 (但獨立之後想用翻加幣同加國護照個喎, 唔好話國防同外交喇!),另一半人就想借機問聯邦政府攞多D錢, 多D特權! 有D人其實只係係度叫嗥. 我哋一樣比佢哋發表偉論格, 你夠表咪做囉, 而且呢度起碼有三分一人日曰都諗住点去顛覆政權, 謀朝篡位嫁啦..
又, 咪以為改咗個名, 就唔知係你至得假, 你睇, 你條狐狸尾巴凸晒出嚟喇..
Gwai2009-05-01 02:29
配以達文西密碼,溝混了 g w a i 九萬幾千次,得 wagi,卻仍為蟲大人法眼洞識,大人的靈智確實比小弟的80智商高出一點。
我算是吳教授半個粉絲,現在還捧讀著教授剛推出的《易學對德川日本的影響》(2009)。常言道,要暴得大名就要挑戰巨人,所以小弟既想認叻俾人知我係乜水,又怕捉偶像痛腳陷大逆不道,結果 wagi 是猶抱琵琶半遮臉,羞煞人了。蟲大人不拜偶像,不會體會這種認屎屁又驚僭越的矛盾心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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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與「由言論開始最終顛覆政權」的界線在哪裡?我不知道,所以正文就在問。魁北克鬧獨立似有個別的法理依據,例如《魁北克法案》等(見維基條目〈魁北克〉),似乎不是以什麼基本人權、言論自由為法理來源,而且獨立過程中發生過反政府恐佈主義行動,是超出了法理之外然後再經政治改組才成目前的合法主張。這麼複習我不懂,也不好多說了。英國的北愛爾蘭鬧血腥獨立更是皆知巷聞,如果獨立僅僅從基本人權、言論自由這些憲法權利就可合法,那麼政府作反制而造成暴力衡突反是違憲呢,這可不然呵。
不般人理解「言論自由」多指齋吹水,言者並未實踐,所以何罪之有。沖繩偶嚷獨立也係齋吹水,政府干預就政府不對。吳說「日本現狀是容許沖繩獨立的言論及相關的政治活動」,換言之,當升級到非齋吹水,而係有具體政治後果導致國家主權治權分解,則這還能是合法嗎?由齋吹到非齋吹,界線在哪裡?吳似乎無想及這問題。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搞出個大頭佛,其中亦在「煽動、顛覆(國家)」的定義沒有共識。假設某香港人到外國遊說(當然只用語言,吹)要求別國政治聲援(也可能私底下還要求財援),這樣算不算煽動、顛覆?很多時語言並非僅起著描述事物的作用,而是「實踐」著某種效果,例如結婚時主持人必須說「我現在宣布你倆成為夫婦…」,這句話不說,夫妻關係就未算合法;對人說「我警告你…」就已經起了威嚇或命令的作用,由此產生了法律後果;對人說「早晨(morning)」並非在描述現在是早上什麼時候,而是打招呼,實踐了問候。很多語辭是有著實踐效果。所以有些人被人用粗口問候就即刻火,不顧上文下理,不顧說者輕淡意圖,因為不少語言往往起著我們意料不及的實踐功能,一說就成。
大陸要取回台灣,其實踐力(尤其動用武力)原來並非 presume 為憲法中一個完整領土的國家必然本有(default)的能力,所以她要先另立《反分裂國家法》,提供法理依據;一如美國九一一之後立反恐法/國安法。同理,我很懷疑所謂地區獨立的要求其實是否亦另需一條法例提供合法依據,而不能 presume 在什麼言論、結社、人權等平常生活的自由之內。我猜,現在對吹水獨立的言論自由的容許,其實只係多數國家/政權認為吹水未成實踐,所以扮寬容開明,也懶得干預弄得政府名聲不好,但一旦吹水吹得大了變成煽動(界線在哪?),任何政府都很可能以治安等其他法理來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