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常理.天真想法.
吳佳林以"錯誤理解球例之下,錯誤地指出,他吹罰辛祖阻礙守門員開'生球'時給予黃牌是不合球例"狀告蘋果,要求道歉和一百萬賠償.
有關"因言論造成名譽損失"的民事責任的法理,我可說毫不認識,我想下星期要用少許時間研究一下.
不過我現在會提出我的天真想法(和未明白的地方).
1.一個球証的錯誤判決,是否足以造成一百萬的名譽損失,我很有保留.首先,如果計算一個球証被"發覺造成"一個其實沒有的失誤,對日後生命造成的落差,如何計?人只可活一次.二來,稍有理性的人,都不會相信這世上有"零錯誤的球証".三來,球例第十二條過分複雜,在電光石火間要按這如此複雜的球例作判決,有誰可以肯定萬中無一失?
2.另一個問題,是蘋果沒有對事實作出歪曲,只是在條例的理解上出問題.即或最終証明蘋果在這方面的出錯是毫無疑問(我個人相信這個機會很大),承前言,這條例複雜難明,敘述散亂,即或因為錯誤理解而造成他人名譽損失,作出這行為者,是否要負上全部的損失.我想法理是有一定的根據的.我覺得正常的想法是,報章應該有合理的努力去確保內容的正確性,否則就確應為言論負責(例如向事主作出一定程度賠償).但是否需要零錯誤?如果擺明張冠李戴,或一些數字上的錯誤,甚至是錯誤外文而引起事實的錯誤我應為百分百應該賠償;如果是要讀完十數頁的球例(還不要說當中關係錯亂)才能作出判斷的球例,而報章的記者要在短時間作出報道,而且同一還不是一樣工作要做,甚至就算熟讀球例都有機會出錯的情況,是否要負全責,我就不敢說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