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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誌日期:2009-11-25 12:34

變性人覆核爭結婚權

(明報)2009年11月12日 星期四 05:10

【明報專訊】變性人在港不能結婚的慣例有可能會改變。由男變女的變性人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婚姻登記官以其出世紙註明是男性而拒絕讓她與男友結婚的決定。由於變性人身分敏感,高院法官張舉能已於上周四書面批出司法覆核許可,案件將於日內開審。

婚姻登記官以出世紙性別為準

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以「W」為代號,年約20多歲,是本港居民,最近5年在本港公立醫院完成變性手術,由本來的男兒身,經過心理、生理及精神評估、觀察、服用荷爾蒙及最後切除性器官、做假尿道等手術後,成為女兒身。W指與男友感情成熟,真心相愛,希望在香港結婚,但入境處的婚姻登記官以兩人出世紙上的性別作依歸,W雖已完成變性,外形、社交及心理上都是女性,即使身分證、大學畢業證書等均註明她是女性,但出世紙上的性別仍是男性,亦無法更改,故登記官拒絕為她主持婚禮。

W的代表律師韋智達認為,婚姻登記官一直以出世紙上的性別作依歸,跟從《婚姻條例》第21及40條的「一男一女」字眼,但這有違《基本法》37條「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權利受法律保護」,以及《人權法》第14及19條保障市民私生活及家庭不受無理或非法侵擾、家庭這自然基本單位受保護、適婚男女有權結婚等條文。

《婚姻條例》女性 倡包括變性人

韋智達又說,他們並非要求法庭頒令同性婚姻合法,亦非要求出世紙可以更改性別,但法庭應該支持《婚姻條例》中的「女」,除了是天生女性外,也應包括變性後的女性。W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婚姻登記官拒絕為其證婚的決定,並聲明婚姻登記官錯誤理解《婚姻條例》或有關條例違憲。

韋智達續稱,W非常擔心變性人身分被知悉,因此申請司法覆核時獲法庭批准不用公開身分,有關司法覆核許可亦毋須公開聆訊,改由法官以書面形式批出許可,案件將於日內排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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