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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一所大学里演讲说:要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因为1997年,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就是5000元;但“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可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详细]

开门见山地谈,我们反对他的观点。

希望今天专题,能成为与张副院长商榷的机会。我们想重新明确三原则:

一、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零容忍”的原则;

二、“治贪比治盗更严苛”的原则;

三、“立法、司法各自独立”的原则。

[已有2571条评论]
为何选择“零容忍”
[假设全人类分两边站,贪不到五千元者,是站贪一边,还是站廉洁一边?]

贪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只要是贪,哪怕只是500元,50元,或仅仅只是5块钱,公务人员所必须奉行的廉洁都已被破坏了;至于具体数额的多少,倒更像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从贪贿犯罪的本质上看,规定一个“起刑点”本就多余…[详细]

[贪都是从一点一滴积累起来的]

对腐败犯罪“以赃计罪”,并规定较高的“起刑点”,实际上是扭曲了腐败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也会助长腐败分子的犯罪意念。许多被揭露出来的大贪污犯都是由一点一滴贪婪的积累,最终小贪变成大贪的。

[“贪一块钱也不行”——香港廉政公署]

国外立法对贿赂等腐败犯罪很少规定起刑线,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他们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市民宣传“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详细]

为何要求“治贪比治盗更严苛”
[同样的公款,锁在同样的钱柜中]

一笔公款锁在钱柜中,某个平民偷偷撬开钱柜拿走钱,这是盗窃;而某个官员凭借着权力用钥匙打开钱柜把公款贪为己有,这是贪污——我觉得还是老百姓朴素的常识比较理性:两种行为的危害本质是一样的,只是拿钱者的身份和形式不同。官员贪污的起刑点起码不能比平民盗窃的起刑点高吧?

[有的人偷五千才叫贪,有的人偷五百就叫盗?]

以刑法中另一罪名“盗窃罪”来类比。“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换言之,就现行法律而言,已是“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

[“如果不够立案标准,前者通报批评,后者劳动教养”]

盗窃若不够犯罪的准入标准,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着,仍会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惩罚。而贪污贿赂呢,只要够不上犯罪的准入标准,行为人只需承担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了事,“罚酒三杯”是贪贿官员最经常化的担责方式。

[这等治官标准,可有治民一半的智慧与严苛?]

如果,一种制度的治理对象是普遍公民,要求普通公民承担某种义务,制度规范就会非常完备、缜密和严苛,处罚会非常严厉;而如果规范的是官员,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制度就会非常不完备、粗糙和漏洞百出,语气明显非常虚,甚至缺少“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的起码罚则。我想,如果能拿出哪怕治民一半的严苛和智慧去治官反腐的话,腐败恐怕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详细]

为何呼吁“立法、司法各自独立”
[看上去,是立法的起刑点过低]

反对者会说,在中国时下的语境中,若对贪污“零容忍”几乎没有可行性。其实这一难题也同样可以去问“起刑点”:5000元这一“起刑点”已被认为不合适,10000元、50000元又具可行性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翻翻已公开的案例,看有多少贪官是因为贪污5万元而被判刑的。

[实际上,是司法的起刑点过高!]

其实,贪腐罪真正的问题,本不在于起刑点过低。这从张副院长的话中就能找到答案,“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那些贪污几万元就逍遥法外的大有人在!说明现有法律并不被完全遵从!却没有见到张副院长的勒令喝止,现有法律在基层被废置,这更需要高法乃至整个司法系统正视、甚至检讨。

[请问,司法出现问题,就试图拿立法开刀吗]

法律不被信仰,便形同虚设。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的“抓大放小”已经伤害到了法律的尊严。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便自创“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怪招。在司法系统本身都成为现有法律的肢解者的现实中,需要调高的不应是起刑点,而是对于法律的信仰和敬畏…[详细]

结语:

如果司法不力,不论立法立得多科学,人们感受不到科学,都无意义;反之,若司法有力,立法方面,不才倒有个主张:贪污几万判几年。不足一万的,按天数计。

辩论会
贪污贿赂罪起刑点是否该提高?
5751
应该
21841
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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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评价
读者调查呜呜,您选择“不对、不好”的原因是>>>
本期责编:东来     010-62671641     62200207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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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院長:您搞錯了一個概念!最低量刑≠最低量刑點。您是執法部门不應也不能去干擾立法原意!對犯了「貪腐」罪官員執法是您的本份!您有權按情節輕重量刑輕重!但您無權對「貪腐罪」另設定義!〝5000元以上才算貪〞,〝4990元不算貪〞是荒繆論調!您有權設最低量刑,例如:「5000元以上最低量刑監禁五天罸欵5000元」或「貪腐5000元以下最低量刑做義工《掃馬路》+天」您無權也不應設最低「量刑點」它會造成嚴重扭曲與誤解!綜觀世界無此論調。『最低量刑≠最低量刑點』!敬請張院長三思再深思!
  • 【贪腐罪真正的问题,本不在于起刑点过低。这从张副院长的话中就能找到答案,“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那些贪污几万元就逍遥法外的大有人在!说明现有法律并不被完全遵从!却没有见到张副院长的勒令喝止,现有法律在基层被废置,这更需要高法乃至整个司法系统正视、甚至检讨。】有〝法〞不執行=無法!!!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鼓勵犯法!!!執法者本身就是犯法者此〝法〞又有何用途?這是中國〝法治〞無法進展的死結!如何完善建立獨立的司法体系《不受党團及行政指令干擾》是「法治」的主要矛盾!主要矛盾解決一切就可迎刃而解!〝貪腐〞定義與「量刑點」是兩個概念!香港送/收禮值界定點好像是500元,中國5000元已歉少了貪官胃口百姓如何有本事去滿足?此法院副院長犯了一個最根本錯誤:犯〝法〞有最低量刑,而無「量刑點」!貪污犯按情節經重判刑不同是對!但,絕對不可以貪多少來衡量是否港犯法!立法≠執法。駡人打人殺人偷盜均可按情節輕重判刑輕重不同,但不可打傷嚴重住院才叫打,殺人兩個以上才叫殺!最低「量刑」最低「量刑點」是兩個不同概念!沒有貪多少才算貪,偷多少才算偷!貪就是貪,偷就是偷!都要受罸!但可按程度不同,量刑輕重不同!何來最低量刑點?這是中國司法的恥辱!
  • 【刑法在1979年制订时,并没有对贪污罪、受贿罪数额下限作出规定,这种“零容忍”体现了对贪贿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在立法上将2000元确定为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383条又将贪贿犯罪的数额起点调整为5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而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等情况,将不构成贪贿犯罪。】難怪中國會成貪腐大國!貪官胃口越來越大,煙洒吃喝嫖妓都不算貪《未超5000元標準!》送現金支票4990元也不算貪!怪!怪!怪!量刑點不是往上調而是應取消!可設上限,不設下限!例如;億元槍斃、五千萬以上無期徒刑、千萬元以+年、百萬元以上最低量刑一年。+萬元以上最低量刑一個月監禁!送/收禮金超500元已構成行賄/受賄罪,均需按情節輕重予以判刑!只有最低「量刑」而無最低「量刑點」這是兩個不同概念!〝貪〞就是貪!沒有貪4999元不算〝貪〞!而是按情節輕重惩罸有個高低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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