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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一所大学里演讲说:要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因为1997年,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就是5000元;但“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可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详细]
开门见山地谈,我们反对他的观点。
希望今天专题,能成为与张副院长商榷的机会。我们想重新明确三原则:
一、对待贪污贿赂犯罪,“零容忍”的原则;
二、“治贪比治盗更严苛”的原则;
三、“立法、司法各自独立”的原则。
| 为何选择“零容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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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全人类分两边站,贪不到五千元者,是站贪一边,还是站廉洁一边?]
贪贿犯罪主要侵犯的是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只要是贪,哪怕只是500元,50元,或仅仅只是5块钱,公务人员所必须奉行的廉洁都已被破坏了;至于具体数额的多少,倒更像衡量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而并非判断罪与非罪的标准。从贪贿犯罪的本质上看,规定一个“起刑点”本就多余…[详细]
[“贪一块钱也不行”——香港廉政公署] 国外立法对贿赂等腐败犯罪很少规定起刑线,一般凡因职务关系或实施职务行为而收取、约定利益,即属犯罪,应受到刑罚制裁。香港廉政公署反腐败的口号之一就是“贪一块钱也不行”,他们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也不断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市民宣传“零度容忍”的反腐精神…[详细] |
| 为何要求“治贪比治盗更严苛” | ||
[有的人偷五千才叫贪,有的人偷五百就叫盗?]
以刑法中另一罪名“盗窃罪”来类比。“贪”与“盗”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前者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而盗窃罪的起刑点只有区区500元。换言之,就现行法律而言,已是“官偷五千方为贪,民偷五百即是盗”。 [“如果不够立案标准,前者通报批评,后者劳动教养”]
盗窃若不够犯罪的准入标准,还有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着,仍会受到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惩罚。而贪污贿赂呢,只要够不上犯罪的准入标准,行为人只需承担内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就可了事,“罚酒三杯”是贪贿官员最经常化的担责方式。 [这等治官标准,可有治民一半的智慧与严苛?] 如果,一种制度的治理对象是普遍公民,要求普通公民承担某种义务,制度规范就会非常完备、缜密和严苛,处罚会非常严厉;而如果规范的是官员,要求官员承担某种义务,制度就会非常不完备、粗糙和漏洞百出,语气明显非常虚,甚至缺少“不遵守会受什么惩罚”的起码罚则。我想,如果能拿出哪怕治民一半的严苛和智慧去治官反腐的话,腐败恐怕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详细] |
| 为何呼吁“立法、司法各自独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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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是立法的起刑点过低]
反对者会说,在中国时下的语境中,若对贪污“零容忍”几乎没有可行性。其实这一难题也同样可以去问“起刑点”:5000元这一“起刑点”已被认为不合适,10000元、50000元又具可行性吗?有兴趣的读者不妨去翻翻已公开的案例,看有多少贪官是因为贪污5万元而被判刑的。 [实际上,是司法的起刑点过高!]
其实,贪腐罪真正的问题,本不在于起刑点过低。这从张副院长的话中就能找到答案,“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那些贪污几万元就逍遥法外的大有人在!说明现有法律并不被完全遵从!却没有见到张副院长的勒令喝止,现有法律在基层被废置,这更需要高法乃至整个司法系统正视、甚至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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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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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法不力,不论立法立得多科学,人们感受不到科学,都无意义;反之,若司法有力,立法方面,不才倒有个主张:贪污几万判几年。不足一万的,按天数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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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阿伯〔開心伯伯〕 2009-11-08 07:07
金山阿伯〔開心伯伯〕 2009-11-08 06:33
金山阿伯〔開心伯伯〕 2009-11-08 06:04